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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不能成为被监管者的利益代言人

2015-01-08 10:58    来源:新华网





  

 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现认知错位:本应对人民负责替人民监管,倒一头扎进了被监管者的利益阵营中,成为一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有一年,我有幸深入湘西腹地,在一处虽破败却干净的小学校里,看到墙柱上写着三句话,分别是:“学生要像学生样子”“老师要像老师样子”“学校要像学校样子”。简单质朴却寓意丰厚,许多年后屡屡记起时,仍觉得无论于己于人都不失惕厉。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听闻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以“免费有穷人补贴富人之嫌”回应高速公路收费延期时,不由想到的一句话便是:政府要像政府样子。

    政府部门以“穷人补贴富人”回应社会上关于高速收费的质疑,确实让人意外。尽管在经济生活中,“穷人补贴富人”式的公共政策并不少见,但用在高速公路免费上却明显不伦不类。高速公路完成收费年限,就属平常的无差别提供的公共用品,哪里还要去论使用对象的高矮胖瘦?真是这样的话,那些国道省道恐怕也得重新开始收费才对了。更何况,使用高速公路的,又哪里只是一些富人呢?

    以“免费有穷人补贴富人之嫌”来回应舆论,如果不是不懂装懂,那就纯粹是想混淆视听。事实上,除了这句广泛传播的话,在谈到延长收费期限的法律依据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还表示:由于法规内在存在矛盾冲突以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高速公路15年收费年限的规定,不适用于目前大家所关注热议的某些高速公路。“‘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条例修订已成为共识。”

    “法不溯及既往”的确是一项古老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且不论它更多的是指向民事行为,用于解决私权利问题,单就高速公路收费本身而言,也完全跟这一原则扯不上任何关系。因为公众所要求的,是以昨天已经立下的规定来约束今天的行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这是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所明文规定的,乃属法定的承诺,哪里存在溯及既往的任何问题?因此,如果不是相关部门对法律原则理解能力的严重缺陷,那只好说是一种“任性”与强词夺理了。

    山东交通运输厅如此贩卖概念,解释原则,确实贻笑大方。不过,这已不仅仅是“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歪理”了。按照常理,交通运输厅乃属政府机构,要代人民实施监管之职能,但是,如此置成文之法于不顾,不惜以种种梦呓般的说法为高速公路延长收费辩护,索性做起了收费的利益代言人,不禁让人怀疑,这些煞有其事的机构与官员,到底还有无诚信可言,到底还值不值得信任。孔夫子说过,巧言令色,鲜矣仁。如此这般,哪还有一点职能部门应有的样子?但这个样子的职能部门,我们能拿它有什么办法?

    在最常识化的认知中,政府乃是人民之政府,受人民之委托,亦接受人民之供养,实现人民之意志,为人民提供服务。这才是政府及其部门该有的样子,也正是我们通过监督、立法来力图使其能够做到大致不差的样子。但现在看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却出现了认知错位:原来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倒成了它用于牟利的资源;原来应当对人民负责替人民监管的,倒一头扎进了被监管者的利益阵营中,成为一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除了高速收费这个案例,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中的身影,医疗、教育等职能部门的表现,皆是例证。

    如果不能回归管理本位,回归守夜人的角色上去,“政府的样子”总是难以找到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让政府部门能够真正恪守其本分,如何在它“走样”的时候能拉它回头。(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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