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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死刑杜绝不了地沟油

2012-02-26 16:55    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犯罪的7种情况及定罪量刑标准。指出,对于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有舆论认为,治乱需用重典!真是大快人心!但也有人担心,单靠死刑独自发力,很难斩断地沟油产业链,地沟油判死并不等于死期到了。“地沟油”终于迎来了死刑“判决书”,但显然难得一“死”了之,为何死刑杜绝不了地沟油?

一纸讨“油”檄文,折射出中国食品安全的严峻性  

地沟油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最大诟病

    地沟油违法行为近年来颇为盛行,而且参与者众多,自成产销体系,遍布全国各地。比如,据公安部介绍,自去年8月份以来,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由此可见,产销地沟油的犯罪是多么的猖獗。

“判死”彰显政府治理的态度和决心

    “地沟油”犯罪到今天这个地步,经历了一个过程。这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从小到大“毒化”而成的又一个毒瘤。据不完全测算,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300万吨,中国人每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1/10,彩票中奖的几率都没这个高,但它除了让人恶心呕吐外,更真实的感受却是痛和怒,以及“重典治乱”的呼声。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439名人大代表提议,严惩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当判死刑必判死刑。这对解决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失为一条好建议。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无疑,这个“决定”顺应民意大得人心。

    西方社会对于地沟油犯罪的惩处并没有明确死刑的标准,但他们的餐桌上却极少出现地沟油,这证明了比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地沟油惩处标准更实用的是建立世界领先的地沟油监管态度。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根治地沟油的态度,再先进的方法也会变成摆设,再严苛的司法,也只是纸上谈兵。

最大亮点还在于,打击对象全面拓展至保护伞

    食品安全中的种种违法犯罪,并非只是那么一群“生意人”在搞鬼。它往往牵到一条条利益链,其中还有各种“保护伞”。此次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精神和刑法有关规定,不仅首次亮出了“死刑”之剑,而且把利益链上的掏捞者、生产者、贩运者、销售者,以及监管层面的失职渎职者,一揽子纳入打击视野,使违法成本水涨船高,表明了政府对地沟油犯罪的高压态势。日前山东省查处的一起“地沟油”案件中,就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落马”。

也是对过去处罚偏软的一次纠偏

    从已有案例看,对地沟油犯罪的处罚并不太重。2004年审理的福建省首例“地沟油案”,被告销售数量累计55249公斤,一审被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万元。去年闽东首例“地沟油案”,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两个案子都称“首例”,但相隔时间长达7年,在地沟油并不少见的情况下,说明对地沟油犯罪的刑事处罚还是太少。

但宣誓和威慑意义仍然大于实际意义


 现实中,严惩地沟油尚有不少待解难题

    困境之一在法律层面。《通知》中处罚最重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这个罪名对于打击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很有效,但对于打击地沟油犯罪难说给力。地沟油生产主要是利用了低劣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不一定随意添加非食品原料。一些地沟油已进入了企业化生产,有些还通过了“食品安全认证”。由是观之,现有法律条款在打击地沟油犯罪方面还是有所欠缺,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在刑法修正案中予以解决。

    困境之二是地沟油检测成难题。卫生部曾征集过地沟油的检测方法,但效果并不理想。检测成问题,所谓严惩地沟油犯罪就很难落实。当然,地沟油要变成“食用油”进入餐桌,不法分子先得采集运送地沟油“原料”,但一个城市有成千上万家餐馆,监管存在诸多难题。再者,即便发现有人从餐馆采集废油,也很难说对方一定是意图提炼成“食用油”地沟油也可以用来生产肥皂或燃料油。可见只有检测技术提高了,严惩才有可能实现。

对地沟油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也略显不足

    对于制售地沟油的违法行为的定罪,要依靠法律,而不是公、检、法的联合通知。实际上,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刑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刑法》第141条中明确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然而,地沟油吃了不至于立即致人死亡,对人体的危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因人而异,目前的医学、生物学等的研究也没有明确得出结论证明地沟油和癌症等致人死亡的疾病有必然的相关性,因此,对于地沟油判死刑的法律依据还是不足,即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证据。

    三部门明确对“地沟油”案件适用死刑标准,属于对现有刑法量刑标准的“重申”。

遑论达到司法实践的最高追求

    地沟油的社会危害很大,不仅关系着整个食品行业的经营秩序和社会诚信,而且关系着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危,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松懈,必须提高处罚标准和量刑标准,也就是说,通过严惩地沟油的产销者,最终不让一滴地沟油流入市场、流入百姓的餐桌,这才是司法实践的最高追求。

    “重典”之下,罪重者将付出生命代价,但能否借此把地沟油也逼向“死期”,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政策落脚点更不能脱离国情

    别处不仅没有地沟油,也没有三聚氰胺奶粉、假疫苗等千奇百怪的食品和药品、保健品。不能吃,就不吃,不给别人吃,这样,他人由于把问题简单地止于此处,就不需要继续作为了,所以也就理解不了“中国国情”,也就没有我们所需要的“技术答案”。而我们“缺德”至此,于是才强调制约机制、权力道德、政府监管等方面。其实,问题不比“先有鸡先有蛋”更复杂———知道那种让他国国民保持“率真简单”的社会条件就可以了。



杀一儆百短期有效长期收效有限

    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的说法,其实只是重申现有法律条款,并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着力解决目前惩处地沟油犯罪所面临的困境。

    事实上,靠重刑根本无法杜绝这一类犯罪,先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有论述: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家不惜冒上绞架的危险。且不论制售地沟油有无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至少在这条利益链的最低端——直接到阴沟里捞取地沟油的“拾荒者”,即便没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们也不怕上绞架,因为捞油就是他们的生机与饭碗,断了这个行当无异于断了他们的生机,对于面临饿死威胁的人哪里还会害怕上绞架?

从技术层面考量,堵不如疏才是真命题

    地沟油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可替代的良性利用渠道。这就需要国家在“堵”的同时,也应出台一些“疏”的措施。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出台系列扶持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资源化和无害化产业。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产业化处置、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疏导机制,以形成一条规范有序的产业链条,变废为宝。

给老百姓更多权力,是治本之道

    强力执行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支持。对于执法对象的复杂性、广泛性,如果能将公众监督完全纳入视野,畅通举报途径,让公众成为监督“地沟油”的天眼,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将无所遁形。近年来,如三聚氰胺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无不体现了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力量。未来这种力量只有加强,而不能削弱。

    中国是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较多的国家。专家认为,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死刑只是一种有消极作用的治标之举。刑法的功能在于及时惩治,不在于重罚。与其事后杀人,不如给老百姓更多权力,让老百姓对官员进行监督,那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未来食品安全要出问题,可能还是出在监管上

    目前监管的真正难点,其实不在检测方法,而是监管不到位。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之所以长期为患,不是我们检测不出来,而是某些监管部门长期不作为,很多情况下都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其实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监管效率问题。

    监管机构“九龙治水”痼疾不除,故伎将重新上演。如在北京“地沟油”的事件中,北京市工商局认为,我们只负责进入商场、超市、批发农贸市场等区域的食用油检查,一般通过索票、索据的检查办法,至于卖的是不是“地沟油”需由质检部门判断;市质监局认为,我们基本依靠市民投诉、举报以及各区县和街道主管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的产品抽检发现问题。近两年来,质监局未收到过“地沟油”的相关投诉。在这事件中,涉及的工商、质检、市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就都是一个说法——“不归我管”。“过程监管”,使政府从源头上控制了地沟油,也就管住了地沟油的流向。

把地沟油赶下餐桌的三类公共政策选择

 

    “地沟油”曾毒害过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60年代,“地沟油”甚至在日本严重泛滥。不过,经过有效的公共政策设计和执行,“地沟油”在多数发达国家已经销声匿迹。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公共政策选择:

首先抓源头“管控”

    “管控”的政策重点是餐饮企业,目的是不让厨余废油流入非法商贩手中或者下水管道。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有不法商贩从餐饮企业收购富含油脂的泔水,然后加工成“地沟油”再悄悄卖给餐馆。为此,德国政府推出以餐饮企业为重点管理对象的泔水回收法律。根据规定,德国餐馆开业前必须与政府签署“泔水回收合同”。德国餐饮企业产出的每一桶泔水都必须有“身份证”,从产出、回收到利用都严格记录在案。

    在美国,餐饮企业如果私自将厨余废油卖给非法机构或个人,一经发现将被停业。在英国,如果餐饮企业将厨余废油倒入下水管道,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其次,创造合法产业链,利用市场机制处理废油

    在“疏导”方面,日本政府抓了三项工作:统一协调,帮助专业回收公司能够以极低的价格从餐饮企业回收厨余废油;提供政府补贴,帮助回收企业提高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地把厨余废油转化为生物燃料等;政府提供担保,保证提炼出的产品销售价格。

第三,利用公共政策工具加强“教育”

    根治“地沟油”,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参与,也需要动员百姓的力量,从每家每户的厨房开始,避免厨余废油流入下水管道。在这一过程中,“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教育”可以在学校或者社区发起,可以采用电视、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虽然相比前两类公共政策工具,“教育”见效较慢,但效果却更为持久。最终,生活习惯的变化会成为终结“地沟油”的决定性力量。

    在英国的住宅区,经常能发现一种蓝色的大型废油收集桶。与倾倒别的垃圾一样,居民们已经习惯地将厨余废油倾倒在这种收集桶中。每个人的点滴贡献,不仅大大减少了厨余废油对下水道管的危害,也彻底切断了“地沟油”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

    剿灭地沟油,责任在官方。关键在于相关部门愿意为、有所为,而不是懒政惰政,推诿扯皮,不管不问。

结语:

    又增加了一条死刑罪。任何时候,极刑都不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全民参与的制度的引导和规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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