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今挂牌 相关法规施行
2011-12-31 18:10 来源:

12月26日电 据南昌市有关部门消息,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于今日(12月26日)正式挂牌运转。与此同时,《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同步施行。
根据《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双方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并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报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遵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另外,还须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先行医疗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或者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同时,还须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医调中心调解或者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调中心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有权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法》还要求,医调中心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医调中心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中心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转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而经医调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同时,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