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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就业国务院再出减税新举 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三年

2014-04-17 09:11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新华社记者  韩洁)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提出四项举措对这一政策加以完善。

专家指出,面对依然存在的经济下行压力,这一更大力度的减税政策旨在更好地扩大就业,并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此次除了延长优惠年限,国务院提出的四项微调举措意味着我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对记者说。

记者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四季度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不过,该政策限定了享受优惠的行业和人员有诸多限制,如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明确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对登记失业人员限定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四项完善举措,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分析指出,新促进创业就业政策明确所有行业雇用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税收优惠,对于失业人群和企业经营者都是利好消息,而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以及将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减税范围等举措,则释放出更大力度减税的积极信号。

专家指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码”体现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动向,着力促进就业,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4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与去年的目标相比,这个数字净增了100万人。

白景明说,从刚刚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新政策,到此次调整完善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更大力度向保就业倾斜。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清理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并非简单减少优惠政策,而是调整税收政策的着力点,使之更好托底社会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就是促进就业。

“用税收政策刺激就业,吻合了当前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稳增长的目的是为了保就业,保就业的目的是为了保民生。”白景明强调,从这一角度看,未来要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寻求高就业的增长,无疑对下一步财税调控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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