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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益”创业创新责任高层论坛在京召开

2016-11-08 10:23    来源:中国国情网





  

“互联网+公益”创业创新责任高层论坛在京召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本着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关注国家法律体系下的“互联网+公益”事业发展方向,由人民日报《人民周刊》主办的“互联网+公益”创业创新责任高层论坛于2016年11月6日在中国科技会堂隆重举行。人民日报《人民周刊》总编辑冯旭东致欢迎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会长、中国国际商会特邀顾问、中国市场学会会长俞晓松;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林嘉騋;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正局级参赞、副主任孔根红;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郭存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主任、干部部 部长张建军等领导分别做了论坛主旨发言;北京一点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郭佳、深圳前海中盛嘉鸿集团党支部书记、副总裁李志分别做了交流报告;与会的其他政策、法律、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分别针对以“一点公益”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公益”的法律监管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由人民日报《人民周刊》主办的“互联网+公益”创业创新责任高层论坛于2016年11月6日在中国科技会堂隆重举行
 
人民日报《人民周刊》总编辑冯旭东致欢迎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会长、中国国际商会特邀顾问、中国市场学会会长俞晓松发言
 
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林嘉騋发言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正局级参赞、副主任孔根红发言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郭存亮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主任、干部部 部长张建军发言
 
北京一点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郭佳做交流报告
 
深圳前海中盛嘉鸿集团党支部书记、副总裁李志做交流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会长、中国国际商会特邀顾问、中国市场学会会长俞晓松表示公益就是公众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就要让公众去参与,让公众来承担,要大力的发挥社会公共团体、社会组织治理服务社会方面,要让它起到更大的作用;一点公益和商家也算是一个不错的群体,这个能够涉及更多的社会单位,能够涉及到更多的社会人群,所以这个方面是今后要大大提倡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定得比较晚,新生事物有些争论,这个有争论我认为也不是坏事,本来你也成立了没有几个月,或者说开展工作刚有两年的样子,那个滴滴快车的不也是有争论吗?且争论到现在!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林嘉騋表示北京一点公益基金,真的很好,所以我感觉到今天是一个创新的大会,也非常的感谢人民日报《人民周刊》的冯总编,他的致辞都说得非常好,欢迎更多的机构和社会组织来关注互联网+公益慈善的事业,因为是新型的事业,如果把这个事干得更好,才能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不能够所有的事情都政府来包办,政府也包办不了。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正局级参赞、副主任孔根红从国际形势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的紧迫性。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郭存亮从社会重要性的角度阐述聊本次论坛的重要性和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主任、干部部 部长张建军从法治的角度阐述了对互联网+的安全监管和法律治理。中国社科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长林等七位嘉宾进行了圆桌对话,为一点公益的发展作出认可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中国社科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长林等七位嘉宾进行圆桌对话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着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网络平台。“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来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最后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互联网+”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具有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
    在国家大力倡导的“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深入到餐饮、医疗、零售、教育等多个行业,公益行业也在潜移默化中加入了互联网元素,一改以往单一的公益模式:传统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往往来自于大灾难后大型企业“任务式”的捐赠,且捐赠完毕,也没有专门部门深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因此,公益组织善款去向不透明、捐赠渠道单一、公益组织信息传播不及时等造成的社会舆论对公益组织的质疑事件近年来频频爆发。面临这样的问题,公益组织也在不断地自我反省与讨论,如何才能让公益更高效、更具参与感。互联网是一个平台,技术是一种工具,互联网+技术可让公益产生一种力量,让人人通过网络和技术,体验和参与公益活动。互联网技术不仅能吸引公众参与,也可以帮助公益组织提高运作效率。目前,公益组织面临无法找到募捐对象的困境。近年来,互联网公司都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部门,致力于用自身的平台和技术帮助公益组织提高运作能力。公益是这个时代持久不衰的话题,公民的公益意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步,技术的进步为公益这个行业增添了更多的可能性。互联网不仅帮助改善了传统公益的弊端,更为公众的爱心寻找到多样化的出口。所以,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当互联网技术无孔不入、社会离不开网络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就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护航,使互联网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由此可见,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关系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网络空间环境改善、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
    围绕如何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都有过各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在此基础上,“消费如何带动公益”的思考进入了“一点公益”平台创新者的全面论证阶段,而维系整个平台系统的核心,即为“一点科技商家联盟”,它利用互联网链接消费者与优质商家资源——当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日常的点滴消费时,能获得消费额的激励,激励款依托于每日庞大的消费折扣,即商家让利部分,以此来刺激消费,拉动实体经济发展,达到“可持续消费”的目的。据了解,“一点公益”项目在设计之初,创新性地将商业、公益以及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目的是全面探索‘公益四化’——全民化、系统化、痕迹化、持续化”。所谓全民化是指一点公益通过互联网,让网民轻松注册成为一点公益的公益信使,通过互联网平台共同传播正能量,共同关注公益事业,共同监督公益事业,共同参与公益事业;所谓系统化是指一点公益培养大量专业的公益人士,共同参与公益事业。通过专业的公益团队,运用高科技互联网技术进行公益事业的推动及监督,开办“公益大学”,创办“公益传媒”等,让公益事业能有序系统的展开;所谓痕迹化是指捐助者的捐赠,都将直接进入北京一点公益基金会,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管理和财务审计及捐赠人的监督;所谓持续化是指一点公益将赠送出公益激励信使豆给每一位公益捐赠者,让每一位参与了公益事业的公益信使都在参与公益事业后得到激励,持续参与公益,持续获得激励,使公益事业生生不息。这样一来,整个公益事业的捐赠过程便拥有了全民参与、系统闭环、清晰可查、持续发展的鲜明特点,让公益成为助力商业发展的动力源,让商业成为支撑公益事业长远发展的汩汩活水,实现“公益+商业”的相辅相成、协同发展。
     然而,“一点公益”的公益加商务模式却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否“庞氏骗局”及“传销”的争论也甚嚣尘上!相关资深法律人士从法律视野下对“庞氏骗局”及“传销”的认知做了如下分析:
   “庞氏骗局”并不是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官方机构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有效的、或者是权威的定义,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庞氏骗局”是投资、金融领域的专属概念,根据现在流行的、公开的、普遍的、权威的总结,“庞氏骗局”具有以下三大基本特征:第一,强调保本。第二,在强调保本的前提下,每年会保证你固定的高收益,通常是超过10%的年利息收益。第三,强调投资品的绝对无风险。“庞氏骗局”是违法吸引资金的一种手段、方式,其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即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而关于“传销”的前世今生也十分清晰可见: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下简称2000年《通知》);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颁布执行;2009年2月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组织领导传销罪”;2013年11月14日,公安部及最高院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细化“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的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了传销的行为特征,但并没有对传销层级进行最低的限制,即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特征的行为即有可能定性为传销,不以通常认为的三级以上才构成传销,也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在上述的《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中明确传销行为的组织形式方面的特征表现为“三级三十人”。
     那么比较“庞氏骗局”及“传销”的法律解读,“一点公益”又是一个怎样的经营模式呢?一点公益的商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消费领域的电子商务,是以线上电子商务的模式整合线下商家及消费者的资源,以提升实体店的经营能力,活跃消费经济,促进商贸流通,增加社会产值,增加税收,不是“旁氏骗局”所在的投资行为领域;“一点公益”没有任何投资方面的宣传和承诺,不存在投资理财、保本付息等方面的宣传和承诺,这也完全不符合“一点公益”的公益理念及商务理念;“一点公益”作为整合商家及消费者交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将线下的点对点的消费折扣整合为线上的“商家让利、消费激励”;“消费激励”是对消费行为的激励、奖励,不是固定额度的返利承诺,更不是投资返本付息的承诺,不存在高额的预期收益率(返利)。激励的上限是设定激励结束的退出机制,并不产生特定时间内必须返还到该限度的契约责任。消费者在通过“一点公益”平台进行消费的时候是明确该事宜的,且消费者清楚激励的来源是全联盟商家的让利,而并不是“一点公益”平台,“一点公益”平台只是按照联盟方式将商家让利进行分配。
     “一点公益”的商业模式来源于公益全民化、持续化的理念,是为了实现大公益、全民生的美好愿景。“一点公益”公益加商务模式以公益为初发心,并力求促进并繁荣萧条的线下经济,是为了全社会共赢的新兴模式。当今世界,万事万物没有一出现就能完全达到完美的事物,均有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某某”等网约车电子商务出现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争论声此起彼伏,虚假刷单现象比比皆是,即使到现在国家出台办法承认网约车的合法性,虚假刷单依然是不能避免的。
    据一点公益平台高层表示,目前个别商家和消费者的虚假刷单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点公益”平台也是受害者,平台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虚假刷单者的法律责任,并不断完善模式控制和杜绝虚假刷单的情况。同时,针对个别商家和消费者一对一交易时串通的“加价”行为,一点公益平台高层表示,消费者有消费自由的权利,一点公益没有任何强迫交易的行为,如有商家加价,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消费,也可以向平台举报,否则“加价”的责任依然由商家和消费者自行承担,如果出现侵害平台利益的,平台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一点公益平台高层表示通过推荐某一电子商务平台获得激励是电子商务领域非常普遍的市场营销模式,如各个网约车电子商务平台,各个团购电子商务平台等等;推荐者并不必然是消费者,并不是所有在一点公益平台注册的信使就必然通过平台消费,也不存在只有推荐到一定数量的信使推荐人的消费才能返回。由此可见一点公益平台的模式,并不存在任何特定的、固定的承诺;任何推荐人及被推荐人享有完全自由的消费权利。
    公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而公益活动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是公民参与精神的表征。公益活动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在组织公益活动时,要遵循公德、符合公意,努力形成参与者多赢共益的良好氛围。因而,公益活动至少应包含公民、公共、公德、公意和共益等五个要素。公益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是中国优良传统的延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则能充分体现助人为乐的高贵品质和关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图文:陈胜祥  /  责编:鑫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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