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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移花接木违法卖地 当地领导参与私吞300万

2013-07-16 17:44    来源:企业党建参考报





  

  企业党建参考报报道:河南一村委会虚假上报用地项目,规划、国土部门荒唐批准,买地者违法建设,违法卖地款300万被私吞,多部门漠然置之、视而不见。更令人震惊的是,记者的调查竟遭到威胁和要挟,欲置记者于死地,而如此有恃无恐的原因,是这件事有当地多个领导干部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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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村群众向本报反映一件蹊跷事:陈湾村以陈湾十一组十三户村民居住困难为名申请的土地,却变成了岳阳楼酒店和东方之星酒店等两家商业酒店,其后面的土地也被村干部以每块20多万出卖,而陈湾十一组的十三户群众不仅没有一户盖房子,并且对此毫不知情,如此大胆的“偷梁换柱”,邓州市的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此无动于衷,对违法行为无人问津,花洲办事处对村委的违法行为也漠然置之,这一切背后,隐藏着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和众多不足为人知的秘密。为此,本报记者赴邓州市进行了调查采访。

  13户困难群众住房用地,摇身变成大酒店

  记者随着知情群众,实地察看原本以陈湾十一组十三户因住房困难而建住房名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那块土地的现实情况,从南阳至邓州市进市转盘(群众俗称白马,此地有一白马雕塑)东南角,这里是陈湾村十一组(前李湾)所在地,只见对着北京大道,距路边十几米,是一座六七层楼高的酒店式建筑。上面牌子上写着岳阳楼大酒店,再往里,与其并排紧挨着的是另一座名为东方之星的快捷酒店,两家酒店均在正常营业,其后面还有一些邻里面小街的门面房,从外观上看,这是两座标准的商业酒店式建筑,与一般的农村住宅“风马牛不相及”,可就是这个地方却正在陈湾村十一组,用十三户村民的群众自建房名义批准使用的土地之上。

  两家酒店的后面,是一块三角地,现在还未盖房,但群众说早在2010年就卖出去了,以7×12米,每块234600元的价格售出。紧邻东方之星酒店东墙,面朝一条小街的一排门面房也早已盖好,其价格也是(20多万一座),陈湾群众和村里的帐上却没有一分钱的收入。

  移花接目虚假报批,非法变合法获暴利

  记者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这片土地的相关手续的复印材料,看完相关资料,记者感到十分震惊和荒诞,震惊于陈湾村两委的大胆和肆无忌惮,震惊于邓州国土和规划部门的“盲视”和“昏聩”(这是在他们不是有意为之、玩忽职守的前提下),而感到荒诞的是,这一套手续与记者看到的实际情况天差地远,风马牛不相及。这套手续的有关土地部门部分包括: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土分监字(2009)3083号,邓土申字(2010)第1038号,邓州国土局城区分局罚没收入票据0007595号,(金额为29334.8元)。由花洲办事处、陈湾村委会、邓州国土局城区分局等单位盖章的“关于村民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的申请”、陈湾十一组村民建房土地勘测定界图等。

  这一切材料手续显示:2009年,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村十一组的李小飞、李明雄、王龙策、王伟等十三户村民违法占地自建住宅,而后,邓州国土局城区分局对其违法进行了处罚、罚款29334.8元,并对新建建筑物予以没收,并申请法院执行,而后,以陈湾村十一组的名义,以十一组李小飞、王伟、李迪等十三户村民住房困难为由,(在此上面,陈湾村委、花洲办事处、邓州国土城区分局都盖了章。)补办了土地相关手续,其占用土地为1466.74平方米。这与记者实际查看的现场大相径庭,通往北京大道的村旁现在根本不是村民所谓自建的住宅,而是记者前面见到的岳阳大酒店和东方之星快捷酒店两座商业用房,其后面才是一排,下面是门面上面为住宅的房子。

  而2010年邓州市规划局对这一块地颁发的邓州市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邓规记字2010第20010024号),规划面积为1531.21m2,与其国土部门的并不一致,(国土部门的面积为1466.74m2),最重要的是,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也是居住,与商业酒店毫不相干。而对于陈湾十一组房屋现状与所批准的手续如此风马牛不相及的现实情况,邓州市国土和规划部门都视而不见,予以批准。而更为荒唐的是:陈湾十一组十三户群众没有一户在此地块上建房,这一批准地块被陈湾个别干部勾结他人出卖,非法牟利,所得款项也未到陈湾村的集体帐户。

  通过记者走访调查了解,陈湾村十一组所谓住房困难的群众13户(李小飞、李明雄、王龙策、李光照、李建波、李建华、李迪、李测、李联合、李明刚、李光亮、李明亭)均未在这一地块建房,这一地块经陈湾村的村干部(据群众讲,牵头的是陈湾一个叫陈明理的副支书,十一组原来的组长李明洪)伙同一个孟秀梅的邓州人(非陈湾村十一组人)将地块以每块7×12米,每块20多万元向外非法销售牟利,共获利300余万元)。这些钱既未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也并未给陈湾村集体和十一组组集体交一分钱。)而对这一情况,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邓州市规划局和邓州市国土局城区分局却办理相关手续,花洲办事处和陈湾村委会(也在相关报批手续盖了章)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都对此事视而不见、漠然置之。

  威胁记者不要采访,否则要你死

  群众的反映也印证了这一点,而记者调查时受到的电话威胁,更感受这起卖地事件背后的黑洞深不可测。

  7月14日18:50,记者接到了号码为13193839779的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明确指出是为“东方之星酒店”那块土地才给记者打电话,希望记者给他提供银行账号,他要给记者汇钱,希望记者不要再管此事,在记者拒绝后,打电话者明确告诉记者,记者的手机号是领导们给的,领导们在这个项目中有多人参与,让记者小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记者把电话挂断后,该号码又给记者发来短信,内容是:“你娃子,爷们去郑州找到你要你死哩。”

  对于河南邓州市这一虚假报批,违法卖地,违法占地,改变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等系列违法违规事件,其中部分人员已涉嫌犯罪,希望河南南阳市政府、邓州市纪检、检察、国土、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彻查背后的利益黑洞,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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