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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探究

2020-08-06 23:36    来源:中国国情网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需要对其承担的实际功能有全面认知和有效替代,目前几种典型认识都未能如此。信访制度始终存在政治动员与社会治理两种取向,当前社会治理取向凸显,它体现为三大功能:纠纷解决机制替代功能、法律和政策协商功能、社会剩余事务兜底功能。信访制度法治化,主要是民众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机制的法治化,其改革应当适度区分法治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双重属性,并从一些具体方面着力。

    建立诉访分流机制。这是中央明确指明并已付诸实施的改革方向。建立科学的诉访分离机制,从入口上规范信访,将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并在涉诉信访中将“访”的事项与“诉”的事项分离出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司法导入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办理。建立信访分流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矛盾下行”的原则,统一分流信访案件,避免多头、重复交办,便于统计管理;案件分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责任进行,分级流转案件,引导矛盾下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需要强调的是,诉访分流更需要负责诉的机关与负责访的机关有效配合,也需要不同层级的机构和部门之间协调共治。

    健全信访解纷机制。建立规范的信访纠纷处理程序,统一出台较为完备的信访工作流程规范性制度,形成程序性规范,使各地信访案件处理有规则可循,提升纠纷解决的实效,便于信访工作流程的监控。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对纠纷问题解决到位、党纪法律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困难救助帮扶到位的案件进行终结认定。以合理诉求是否解决为最重要标准,按照实体要件厘清案件终结认定标准;建立信访纠纷导出机制,为了避免“终结不终”,应根据部门管案件、地方管稳控的原则,建立归口移交制度;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对信访人后续的缠访、闹访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联动处理。

    健全信访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推动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建立分类考评机制,釆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信访制度的功能分化,对信访案件的处理进行考评等。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变成以法治的名义推卸责任,因此一定要关照到信访制度在实践中各种功能。正基于此,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不仅是信访解纷机制进入法治体系,更主要是民众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机制的法治化,其改革应当兼顾信访的法治工作与群众工作双重属性,并对这两种属性进行适度区隔。(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王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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