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情调研 >

  

内蒙古设立主席质量奖 获奖单位可获100万元奖励

2011-12-31 18:29    来源: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日电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日前设立主席质量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据了解,内蒙古主席质量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分为产品质量奖、工程质量奖、服务质量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有效期为3年。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内蒙古明确规定,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内蒙古将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主席质量奖奖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允许挪作他用。(完)
    • 最新发布
    • 热议焦点
    推荐图文
    • 暂未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