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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 涉贪腐案不得缓刑

2012-01-10 17:30    来源:人民网





  

最高法:严惩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 涉贪腐案不得缓刑

  1月10日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列举了14种不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其中3项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一项涉及行贿人员、一项涉及贪污贿赂行为。可见,《意见》内容直指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权钱交易”。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以下14种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数罪并罚的。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实维护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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