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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发债须先报批国资委 再向发改委证监会申请

2011-12-21 16:20    来源:





  
信息关键字:证监会



    国资委同意后再向发改委、证监会提申请――

    昨日(413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央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的决策程序定规。这意味着今后央企发债将必须先征得国资委同意。

    《办法》规定今后央企发企业债必须要向国资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企业必须在国资委和股东大会都做出同意决议后,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办法》发布意味着今后央企发企业债,要先经过国资委同意再向发改委和证监会发出申请。(记者 钟晶晶)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应当先报其审核,获准后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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