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黑心烤鸭”判重刑 家人怨恨记者
2011-12-31 18:59 来源:

因制售“黑心烤鸭”对北京烤鸭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多名商贩,昨天获得了应有的处罚。东城和西城法院分别对三起制售“黑心烤鸭”案件宣判,被告人最高获刑6年,罚金6万元。孔某等5人总共要付出22万元的罚金,而一家加工“黑心烤鸭”的工厂也面临20万元的罚金。 核心案件 制售“脏烤鸭”俩主谋各获刑6年 昨天,孔某等5名被告被带上东城法院的法庭。经审理查明,孔某和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的负责人苑某合谋,于2010年至2011年间,由苑某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孔某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包装之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南河沿、北京西站等地的超市和小食品店。进货约5万只,被查处了8000只,有4万多只流入市场。经工商部门送检,这些“黑心烤鸭”全是鸭架子,菌落总数达到检测极限,根本无法食用。 另一个“黑心烤鸭”经销商张某,从王某经营的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和孔某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后,也加装“全居德”的外包装袋,伙同妻子刘某包装后,在北京站等地超市和小食品店销售。期间,孔某和王某还应张某的要求,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张某同时还从王某的肉食加工厂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予以销售。 法院最终认定5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判处孔某和苑某有期徒刑各6年,罚金各6万元。张某获刑4年6个月,罚金5万元,王某获刑4年,罚金4万元。张某的妻子刘某处罚最轻,获刑1年,罚金1万元。 对于这一严厉的处罚,5被告人不能接受,孔某在签收判决时字迹潦草,甚至要摔笔。而5被告的家属哭着走出法庭,不依不饶地称是“(揭露‘黑心烤鸭’的)记者害了他们”。 相关案件 包装“内包鸭”领刑两年半嫌重 昨天,西城法院也同时对两起相关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据被告人王国华讲,去年来到北京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有人告诉他加工“内包鸭”挣钱,于是他从别人那里购买了大量“内包鸭”,将它们套上伪造的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后,向一些小卖铺推销。 王国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王国华觉得判得过重。他强调,自己并不知道购买的“内包鸭”不合格,他只是给它们“穿上了外衣”。 无独有偶,同样因为销售伪造烤鸭被判刑的,还有王文和、方金女夫妇。据王文和讲,他们是从杨金明的公司进的“内包鸭”,用一台简陋的小型封口机将“全聚德”的包装袋套上之后,销售给外地游客比较集中的各个长途车站的小卖铺。因为同样的罪名,王文和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方金女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他们同样认为判得过重,理由也是如出一辙。 被告人杨金明作为被告单位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生产、销售食品活动的管理者和直接实施者,系对被告单位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金明所在的食品公司罚金20万元,杨金明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影响恶劣应当严惩 被告人对于刑期之重表示不理解,东城法院刑二庭庭长狄启骋进行了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一个新罪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量刑情节等进行了修订。量刑分三种情况:一般情节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到7年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7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被告人被处以高刑期、高罚金,与其制售“黑心烤鸭”的事实、影响和危害程度有关。孔某等人销售的“黑心烤鸭”,在短时间内就销售了4万多只,不仅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而且对于“北京烤鸭”这一中外闻名的品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判决结果体现了对这种恶劣行为严惩的态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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