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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仍实施促就业3项特别计划 鼓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2011-12-21 16:20    来源:





  
信息关键字:鼓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信息,明确本市将继续实施就业援助、稳定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特别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日前本市已出台了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此外,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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