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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中小学校及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2015-12-21 11:09    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上海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统一监督举报电话:62555906;举报邮箱:shjwzlb@shmec.gov.cn。

通知明确,所谓“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根据通知,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民办学校核减5%-15%招生计划。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通知强调,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记者 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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