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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规:有能力城镇低保户 拒绝就业取消待遇

2013-05-22 09:58    来源:中国政府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最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规定,全区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如果拒绝就业将被取消低保待遇。

    办法规定,城镇低保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在规定时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民政部门可暂停其家庭低保金的发放或取消其低保待遇。在暂停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期间,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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